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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用不完的癌症藥物?
癌症藥物的藥理複雜,副作用因人而異,而且不少病人有服用補品調理身體的習慣,或會與藥物發生相互作用,後果可大可小。因此,我們平時除了在藥房裡準備藥物,還會走到病人等候區,坐下來耐心向病人講解服藥時需要留意的細節,確保藥物療效。不時會聽聞一些病人因為出現抗藥性而需要轉藥,無法繼續原有的藥物療程,他們除了會討論如何處理剩餘的口服藥物,有病人更會為免浪費,將餘下的口服癌症藥物送回藥房,希望藥房可轉贈有需要病人。這些抗癌藥物所費不菲,如標靶藥每月費用可達數萬元,一些免疫治療藥物每年費用更可逾百萬元。將昂貴的癌症藥物直接丟掉當然可惜,但將癌症藥物轉贈這種做法,實際上又是否可行?
受限於香港法例及制度,本地沒有藥物回收再分配系統;亦基於安全用藥原則,醫院和診所均不會重用已發給病人的藥物,廢棄藥物和針藥會被界定為化學廢物,送到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作焚化處理或送到堆填區棄置。資料顯示,來自醫院、診所等機構,運到上述兩個設施處理的藥物及針藥,2016年約有700公噸,當中未有計算一般市民家居棄置藥物數量。
原好、未開封又未過期的藥物理論上是安全的。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ASCO)認為,未經使用的口服癌症藥物可分配給經濟上未能負擔的病人使用,但只限於一些儲存在封閉系統(Closed system)內的藥物,即未曾離開醫療機構或未被病人領取回家的藥物,由患者和家屬直接捐贈的藥物則不包括在內。但自1997年已訂立藥物儲存法例的美國,實際操作則更寬鬆,有16個州容許個別人士向儲存機構捐贈癌症藥物,俄亥俄州去年起容許捐贈非原廠包裝的口服化療藥,只要藥物經由藥劑師檢查即可,田納西州則容許直接向病人捐贈藥物,但ASCO並不認同其做法。
那麼香港應否引入藥物捐贈再分配制度?實際上要考慮很多因素,當然在財政上可以直接減輕患者負擔,減少出現因經濟問題而不能用藥的機會,亦能促進社會間互相幫助的風氣,並可減少因棄置藥物造成的浪費及環境污染;但同時要解決如何保障藥物安全,例如回收藥物如何確保不受污染;如何保障昂貴藥物的溫度和濕度符合該藥物的儲存要求;回收藥物如何分配給有需要的病人等問題,都是值得我們深思考慮和討論的議題。
作者為註冊藥劑師李智剛
文章來自: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