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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醫療疏忽刑事化

14-01-2023
談醫療疏忽刑事化 黎逸玲醫生
談醫療疏忽刑事化 黎逸玲醫生

前天新聞報導有兩名公立醫院醫生被控誤殺,立即引起醫療界的熱烈討論。倘若治療過程中有醫療失誤,最後病人逝世,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構成誤殺?

誤殺(manslaughter) 可分蓄意誤殺和非故意誤殺,而嚴重疏忽誤殺(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屬非故意誤殺,意指被告沒殺人或致他人重傷的意圖,但因嚴重疏忽而導致他人死亡。醫療誤殺在香港甚為罕見,近來比較矚目的包括2018年DR美容集團案和2021年拉丁舞導師抽脂案。今次是香港第一次有公立醫院醫生因致命醫療事故被起訴誤殺罪,震驚整個醫學界。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和香港醫學會都先後發表聲明表示高度關注事件的發展。

有朋友問:凡是醫療失誤個案的死者家人是否可以選擇控告醫生誤殺?答案是不!由於誤殺屬刑事罪行,事件會先由警方搜證,再交予律政司決定起訴與否。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任何人經法庭被裁定犯誤殺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嚴重疏忽誤殺或醫療誤殺是普通法之下的一項刑事罪行。控方需要在以下關鍵要素作出舉證才能成功檢控涉事醫護人員:
1. 涉事醫護人員對死者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例如已確認的醫患關係。若是隨便在街上抓住一個註冊醫生,這位醫生對路人並沒有謹慎責任。
2. 該疏忽行為(negligent act)違反了該有的謹慎責任 (breach of duty):例如病人在病房突然大量吐血,主診醫生卻拒絕前來搶救。
3. 病人死亡是由於涉事醫護人員違反了謹慎責任而造成的後果
4. 該疏忽行為屬非常嚴重(gross)、魯莽、應受譴責,甚至應被視為刑事行為(crime)。

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控辯雙方的爭議大多圍繞第3、4點。怎樣的行為才叫魯莽?到哪一個程度才算「非常嚴重」而應被視為刑事行為?

在刑事司法制度下,醫療誤殺的調查偏向針對個別醫護人員,至於人手短缺、缺乏監督、設備失靈等人為因素未被加以考慮或深入了解。事實上,公營醫療架構醫生病人比例失衡、資源錯配都是醫療事故頻生無可否認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出現致命醫療事故,醫生除了要面對醫委會紀律聆訊和除牌處分,還要接受刑事審理,這算不算雙重懲罰?國際上眾多法律學者和醫護專業人士一直都在爭論,把醫療疏忽刑事化究竟是否有必要和合理。可惜這些問題到現時為止還沒有具體答案。

(以上只為本人隨筆,並非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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